11月起,这些环保新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标准相关
《工业电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GB/T 15911-199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业电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工业电热设备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及合格指标。适用于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8kW,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1500℃的工业用电烘烤炉(箱)、电干燥炉(窑、室、箱)及微波类型的电热设备的节能监测。
不适用于金属冶炼、铸造、热处理等行业和机械成型加工系统。
水污染相关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主体责任,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水环境信息。
固废处理相关
《洛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实施办法》
由洛阳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各城市区政府应在本辖区予以支持,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共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和再生产品行业健康发展。在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奖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作为评选和评价的重要因素。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条例,管理 甘肃省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土壤污染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统一规划自治区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污染相关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6日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名录中共包含68种物质,从事这些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近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环评相关
《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10月21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为示范区的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试行政策,自2021年11月15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2年。
《意见》明确,改革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改革举措包括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如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等。
碳达峰碳中和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由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内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相关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 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优乐蜂环保